湖北武汉,大妈邀请70岁大爷参加广场舞比赛,不料大爷却突然发病,大妈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又在过路医生的帮助下为他做人工呼吸和人工按压。大爷还是不幸死亡。大爷死后,其家属把大妈告上法庭,索赔60万,并说出2个理由。法院判决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武汉硚口区人民法院)
杨大妈看着手中的传票,泪水流过苍老的面颊。她没想到,她教了20年的舞,一生与人为善,最终却因为这样的事情被人告上法庭。简直太丢脸了。
如果远在外地工作的孩子们知道自己因为这样的事情被起诉,指不定会被气成什么样。
她越想越气,忍不住大声嚎哭,泪水中,往事一幕幕浮现。
退休后,她爱上了广场舞,跳广场舞不仅可以锻炼身体,还让她认识很多老年朋友。这样的生活,让她感到充实,自在。
她是个热心肠,又爱教别人跳舞,渐渐地,她成为这支广场舞的组织者。
团队出名后,有很多企业会找他们去演出,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眼看自己的爱好变成事业,大家伙都很开心。
事发当日,团队要组织舞龙比赛,她就让张大爷来参加,张大爷虽然七十多岁,但风度翩翩,舞姿优美。
彼时的杨大妈一心想着对每个人都因材施教,却未想到,因为她这个决定,日后为她带来一场官司。
张大爷听到邀约后,欣然前来,大家开始练习,谁知跳舞中间,张大爷突然倒地,所有人都吓坏了。
因为张大爷穿着舞龙服,看不清他身上有什么问题,于是杨大妈就在其他人的帮助下脱掉大爷身上的舞龙服,当看到大爷脸色苍白,嘴唇发青时,她慌了。
急忙用颤抖的手拨打120,并大声呼唤大爷。
这时,一个人很快走近,说他是医生,医生帮助她对张大爷实施人工呼吸和人工按压。
随后,救护车很快赶到,把张大爷送进医院,张大爷却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张大爷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当医生公布张大爷的死亡消息后,杨大妈傻了,她一个趔趄蹲在地上,嚎啕大哭,她怎么也没想到,她一次好心,竟然让张大爷丢了性命。
这时,张大爷家属也闻讯赶来,他们扑在张大爷身上,大放悲声。
然后,家属跑到杨大妈跟前,上去揪住她的衣领,让她偿命。如果不是被人拉开,真不知道家属在气愤之下会做出什么举动。
杨大妈失魂落魄回到家中,她瘫坐在地板上大哭,她哭张大爷的突然离世,是自己造成的,她后悔自责。如果她没有叫杨大爷参加,或许他还好好地活着。
她的悲伤还未消散,张大爷的家属就找上门来,要求她给个说法,她诚恳地道歉,然而家属却说,光道歉有什么用,要赔偿损失。
杨大妈自然不肯,她虽心里有愧,但张大爷的死是他自身身体原因,跟她无关,如果她赔偿了,到落得个把柄,人家就以为张大爷的死真跟她有关。
这个锅,她坚决不背。
张大爷家属几次上门被拒绝后,大怒,就把她告上法庭,于是就出现文章开头那一幕。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张大爷家属说出两个理由。
第一,事发当日,是杨大妈邀请张大爷的。如果她不邀请大爷来参加舞龙比赛,大爷会游闲地享受他的退休生活,根本不会出这样的事。更不会把命都给丢了。
第二,大爷犯病后,杨大妈不是第一时间叫救护车,而是脱掉大爷的舞龙服,以掩盖她的错误。是她的磨蹭和居心不良延误大爷的治疗时机,导致死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大妈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他们要求杨大妈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
2、杨大妈说,事发当日,的确是她邀请张大爷来参加舞龙比赛的,但大爷倒地后,她脱掉舞龙服却并非想掩盖罪行。
首先,大爷倒地后,穿着舞龙服,他们不知道他是怎么回事,这才脱掉他身上的舞龙服查看。
其次,大爷倒地后,她就拨打了120,随后又在过路医生的帮助下,给大爷做人工呼吸和人工按压。并未延误治疗。
最后,司法鉴定证明大爷死于心源性猝死,跟他人无关。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大爷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参加这种活动会有一定风险。应该有一定预见性,可他还是参加了。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除非他人对参与者有故意行为,否则,一旦发生风险,受害则不得请求其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大爷倒地后,大妈为查看病因脱掉他的舞龙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大妈看到他脸色发白后,当即就拨打了120,之后又在过路医生的帮助下,给大爷做人工呼吸和人工按压。
大妈已尽到基本救助义务。
大爷的去世让人同情,但情理不代表法理,大爷家属要求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大爷家属的诉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是谁死谁有理。凡事都要讲公平公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