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省吃俭用8年,将95万元血汗钱存入银行,可当他打算将钱支付购房首付时,

运良说是非 2024-06-17 14:11:42

北京,男子省吃俭用8年,将95万元血汗钱存入银行,可当他打算将钱支付购房首付时,却发现存款余额为0。他跑到银行查询,发现不但钱没了,名下还多了150万元的贷款。男子马上报警,警方查出是银行内部员工所为。男子让银行赔钱,银行却说:“这是员工个人所为,与我们无关!”法院判了! (来源:中华网) 钟强看着这套精致的样板房,这完全符合他们对家的一切幻想,而且周边配置很完善,堪称梦中情屋。 张强与妻子对视了一眼,微微一笑,小声说:“就它了!” 购房合同很快便送到了他们夫妻的手中,张强小心翼翼地掏出银行卡,打算交购房款。 可一连刷了好几次,都没有成功。中介提醒道:“哥,机子提示余额不足,是不是银行那边有什么故障了,建议您先去问一声。” 张强懵了,这张卡,是他用来存购房款的,一直以来,都只进不出,是他和妻子起早贪黑,开了8年水果店存下的血汗钱,他为了保险起见,连便捷服务都不敢开。 他马上跑到最近的自助机查询,可当看到上面显示的余额为“0”时,张强惊出了一身冷汗,差点瘫软在地。 他马上打车冲到银行,要求银行给他查询余额,可得到的结果却是一样的。 那一刻,天旋地转,张强大声嘶吼:“我这张银行卡,一直都带在身上,从来没有取过钱,怎么可能钱没了,我连短信都没收过一条。” 他还将手机里拍下的,3个月前最后一次存钱时的存单给柜员看,上面显示有95万的余额。 可柜员却表示:“先生,您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按系统显示,您在3个月前就把钱给取走了,而且这些手续都是合规合法的,请您不要无理取闹,干扰我的工作。” 张强气炸,他马上说:“我不相信,你把银行流水给我打出来!” 柜员看他情绪崩溃,便将银行交易明线给他打了出来,同时还告诉他:“张先生,您的账户不但没钱,而且你的名下还欠着银行150万元的贷款,这笔贷款在3天后到期,您记得及时偿还。” “什么!我什么时候跟你们贷过款,你们太欺负人了!”张强都要急哭了,如今他不但平白无故血汗钱被盗,还要面临巨额贷款,这可如何是好?他马上掏出手机报了警。 警方经过侦查,张强的银行存款的流向,很快就被查清楚,而且犯罪嫌疑人李某也被抓拿归案。 据李林供述,他是伙同银行内部前员工石某及石某的妻子一起作案的。 在3个月前,张强来银行存钱,经办人就是石某,他见张强有95万的存款,顿时起了歹意。趁张强办理业务时,他利用手中职权,悄悄复制了张强的个人信息,并关闭了他的个人短信提示。 之后石某夫妇便勾结李某,将钱全部转到李某的账户,再由李某转给石某的妻子,3人将赃款挥霍一空后,仍然不满足,又为张强虚构了抵押物,贷款150万元。 虽然这3人落网,但这两笔钱却已经被他们用光,他们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张强认为,既然石某是银行内部员工,那这钱就得银行赔。 可没想到,银行一口拒绝了张强的要求,还说:“石某早就在一个月之前就离职了,他不是我们的员工,我们没有义务为他买单。” 这可把张强气得够呛,之后他多次往返银行,协商赔偿一事,均没有结果。他怒不可遏,直接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张强认为,自己把钱存入银行,银行对自己的存款就安保义务,如今钱被银行内部人员转走,银行必须赔偿。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储户将钱存入银行,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非银行员工个人,自储户存入资金开始,便与银行产生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强的银行卡一直没有离身,也没有将个人账户信息透露给任何人,其不存在任何过错。 而银行存在管理漏洞,用人不善,导致张强的存款被盗走,银行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未尽到存款安全保障义务,应负全责! 2、银行反驳,石某已辞职,并不是银行员工,因此银行没有义务为其偿还所盗资金。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经法院查明,张强被盗存款时间为3个月前,而银行员工石某是在1个月前辞职的,因此,他在犯案时仍然属于银行内部员工,符合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银行的说法不成立。 张强的钱在银行存着,却被银行内鬼转走,银行必须先行赔付张强的损失,再自行向石某追偿,而不应将责任转移到张强的头上。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对储户资金有安保义务,而因为银行的失职行为,导致张强的存款被盗,侵害了张强的财产权。因此,银行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责令银行限期内,赔偿张强的95万元本息,且无须偿还150万元的无效贷款。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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