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和妻子晚上散步时,在路边树下拔走一颗发财树、扛回家,次日,警方接到报警,出动2辆警车、6位警员、佩带手枪,寻到男子家中,谁料口头传唤男子妻子时,男子妻子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因男子认为警方“大动干戈”,导致自己妻子受到惊吓,进而猝死,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2年半前的一天晚上,男子张某与妻子陆某散步时,看到路边树下有一颗带花盆的发财树,后驻足交流后,将发财树从花盆中拔出、扛回家。
次日,警方接到男子谭某报警,称其发现平时放在路边的一棵发财树被盗。随后调取监控,找寻至张某家中,在张某家中发现涉案发财树。
经现场询问,张某承认家里的发财树是在路边拔的,但是表示发财树丢在树下,虽然带盆,但是盆已经破损,误以为是别人丢弃的,才拔走扛回家中。
民警随后便口头传唤张某与陆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是陆某认为这事与自己无关,不愿意前往。
随后,警方将张某带走,其中两名民警又返回张某家中继续劝说张某妻子陆某前往派出所说明情况,谁料说着说着,陆某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医院诊断,陆某系因病猝死。而因无确凿证据证明张某盗窃的违法事实成立,警方对张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妻子去世,张某耿耿于怀,认为:第一、警方只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但对于其妻子陆某却未有任何书面的定性结论,属于不作为。
第二、案涉发财树价格十分低微,但警方却出动2辆警车、6名民警,且出警人员持枪,违反了持枪规定。
第三、警方口头传唤,陆某对口头传唤有权不接受,但警方反复回到陆某家中强制要求陆某前往派出所,属于违法强制传唤。
第四、而陆某倒地时是直接头部向下倒地,手部未做任何支撑,2名警员已经注意到陆某倒地并说“不要这样”,但第一时间未理会,发现陆某不正常后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而是上楼叫其儿子下楼对其进行救护,存在疏忽大意且未及时救助的情况。
认为正是警方如此大动干戈,违法强制传唤,没有及时救助,才使得其妻子受惊吓,进而过世。于是携子女,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警方上诉行为违法,判决警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233万余元。
面对张某等人的控诉,警方辩称,第一、本案除陆某外还有其他嫌疑人,不能因为陆某死亡而终止整个案件调查,未对陆某作出处理,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履责完毕、案件终结。
第一、随身佩带警用枪支,并不违反规定。另外,民警全程无使用武器的意思决定和表示,也未触碰随身携带的武器。通过现场全程执法录像来看,陆某并未因看到民警携带枪支而感到恐惧害怕的迹象。
第二、陆某拒不配合,民警耐心对其劝说,期间陆某突发疾病倒地,民警根本没有对陆某进行强制传唤。
第三、由于事发突然、情况不明,民警未贸然直接采取肢体接触式救助措施,立即呼喊陆某儿子,随后又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专业的救助。
法院怎么判?
因为有执法记录仪,法院确认警方前往张某家中,口头传唤陆某过程中,陆某晕倒等事实。
第一、法院认为,根据警察佩带枪支规范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特定任务时必须佩带枪支,在特定情形下经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但并未禁止人民警察在非特定情形下的处警过程中佩带枪支,且枪支属于人民警察处警时可以配备并携带的装备。具体到本案,出警人员也并无使用枪支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故而警方佩戴枪支执法并不违法。
第二、强制传唤是指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进行传唤,警方并不存在强制传唤行为,警方接到报警,根据监控追踪至陆某、张某住处,并在该处找到陆某、张某及案涉发财树,且经询问张某也认可二人在前一天晚上散步时带回发财树,被告此时对陆某、张某进行口头传唤,也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应当作出终止调查决定,案件结案。公安机关因陆某死亡不再对其进行调查,不构成不作为。
第四、执法记录仪显示,警方在看到陆某倒地、呼喊未应答后,立即寻找陆某配偶及儿子查看其情况,在看到陆某嘴角有血后拨打120,后根据120指挥协助陆某儿子进行相应救助操作,并不存在不予救助或拖延救助情形。
虽然,《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处警民警应掌握基本的救人、救护技能,但该条明确专职处警民警应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而非所有处警人员,且本案中需救助情形出现在被告进行案件调查阶段,非接110救助警情而处警。
综上,法院认为陆某的离世令人惋惜,但被告警方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及行为违法之处,故驳回了张某等人的全部诉请。
mingbairen
警察在维护老百姓的利益的时候多负点责
Fgc12
幸好没有触碰,第一时间叫亲属,否则还真麻烦。
大木头
小偷偷东西现在都不用付法律责任的吗?不问自拿就是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