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唐某(女)因腰骶部及左下肢疼痛、麻木1年,加重6天,在朋友介绍下,于2022年10月3日到x医院诊治,2022年10月8日行“L3/4、L4/5椎间盘摘除+椎管扩大减压+神经根管减压+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横突间融合术”治疗。
术后患者间断出现发热、持续性贫血等不适症状,2022年10月14日突然出现四肢瘫软无力,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
唐某的去世,给原本完整幸福的家庭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原告方认为,造成患者突然死亡是被告术前、术后评估不足,未尽到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预见义务,未予干预治疗;术后观察不仔细、不规范用药均存在过错。
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被告对原告方的下列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969651.35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鉴定费1010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被告x医院辩称】
1、鉴定意见书认为:“唐某术前血红蛋白测定为136g/l,术后测定为90g/l,与医方手术记录中记载出血量约200毫升不吻合,”该认定缺乏依据。
根据中国脊柱脊髓杂志发表的《脊柱大手术围术期血液管理专家共识》,脊柱手术围手术期总出血量包括显性出血和隐性出血两部分。显性出血是指术中可见的失血。隐性出血则指渗透入组织间隙、残存于椎管内或溶血反应导致的不可见性出血。
本案手术记录中记载的出血量200毫升仅指患者术中显性出血量,不包含隐性出血量。鉴定机构分析中未考虑患者隐性出血量的问题,从而错误认定手术记录中记载的出血量与实验室数据不吻合,错误认定院方术中未对患者失血量予以充分的估计。
2、鉴定意见书中认为:院方术后未行相关检查以查找贫血原因的认定存在错误。化验数据证实:患者虽处于一个轻度贫血状态,但患者血红蛋白为一个上升态势,不考虑有明显出血,且手术导致的术后纤溶亢进引起的溶血等隐性失血及患者术后营养较差,血红蛋白上升较慢。
因此,考虑患者此血红蛋白量在接受范围之内,术前相关血液检查亦支持不考虑其他引起血红蛋白减少的疾病,因此无必要行其他贫血原因的检查。
3、鉴定意见认为:院方术后使用止血药物欠妥当”,该认定不准确。使用“白眉蛇毒血凝酶”行止血治疗符合患者客观病情。
患者唐某有明显的出血,出血量(隐性+显性)在800ml以上,达到使用止血药物的指征,给予“白眉蛇毒血凝酶”止血及使用方法合理,同时医生查房时亦嘱患者加强双下肢功能锻炼及采用物理方法预防深静脉血栓。
鉴定机构认定答辩人存在对术中失血量估计不足、术后未行相关检查以查找贫血原因,术后使用止血药物欠妥当,仅是鉴定机构主观认定,不符合患者唐某客观情况及相关规定。
4、鉴定机构以医方存在上述过错,致使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足,以致相关处置措施欠妥当,加大了患者手术后发生动脉栓塞的风险,认定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答辩人认为:患者唐某术前、术后的血红蛋白测定值、术中出血量值,医方均系客观、如实记录。鉴定机构未考虑术中隐性出血及术后引流值相关问题。答辩人不存在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使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符合患者病情实际,且若仅为考虑欠妥当,对患者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
【鉴定结果】
x医院存在对术中失血量估计不足,术后未行相关检查以查找贫血原因,术后使用止血药物欠妥当;对治疗中的并发症风险沟通、告知不到位的过错,过错参与度为20%-40%。
【法院认为】
对x医院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由x医院对唐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81424.51元(938081.70元×30%),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赔偿291424.51元。
【判决结果】
2024年1月10日判决,被告x第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291424.5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看到没有,那些说检查多的出来走两步吧
法医鉴定很扯,很多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