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18年8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检查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彩超+图文报告显示:甲状腺肿大并多发结节(TI-RADS3类),考虑为甲状腺肿,医方建议手术治疗。2018年8月13日,原告由内分泌科转入甲状腺外科手术治疗,术前诊断为:1.左侧甲状腺肿物;2.甲状腺术后状态。
2018年8月16日手术,术后,原告在苏醒室拔除气管导管后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在面罩给氧气不能缓解的情况下,又再次插入气管导管,后原告呼吸困难、声音嘶哑未能改善,进入ICU救治3天。
原告方深信医方释明原告呼吸困难、声音嘶哑是由于气管受压而致气管塌陷,且气管塌陷的恢复期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办理出院手续。在家休养期间,原告遵医嘱,在给氧的状态下呼吸困难得到缓解,不吸氧仍然呼吸困难,声音由嘶哑发展到几乎失声。
2019年2月3日,原告在A医院喉镜检查报告显示:声带麻痹,直至该时,原告方才明白,原告呼吸困难、声音嘶哑是由于手术致喉返神经损伤而引起的。2019年4月18日,原告再次在被告处全麻下行支撑喉镜下行喉成形术,但术后至今,原告进食呛咳,基本失声,苦不堪言。
【原告认为】
由于被告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在原告手术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喉返神经损伤而出现声带麻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60354.82元。
【被告辩称】
1、在实施手术前,被告甲状腺外科诊疗小组医务人员与原告及其家属进行了充分沟通和交流,详细告知原告病情,对手术方式、手术目的及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均有明确的告知,取得原告及家属同意后安排手术,充分尊重了原告知情权,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有原告授权委托的家属签字为证。
2、原告术后虽出现拔除气管导管后呼吸困难,术前CT显示气管受压严重,考虑气管塌陷可能性大,经气管导管短暂支撑治疗拔管后原告无明显胸闷及呼吸困难,手术致双侧喉返神经损伤所引发的呼吸困难是不能通过气管短暂支撑得到治疗的,只有行气管切开进行治疗。
3、原告术后半年才出现呼吸困难并渐加重,考虑不是手术直接损伤喉返神经所致。
【鉴定结果】
原告陈某某,女,1949年12月22日出生,因声带麻痹致发声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被告在为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特殊及高度注意义务,致使原告术后出现了声带麻痹的发声障碍、呼吸困难,其声带麻痹与被告的医疗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医疗过错】
1、被告对原告的诊疗中对其检查不完善,术前未进行声带方面的检查,术后气管拔管后出现了呼吸困难、声音嘶哑,明显术后出现了发音问题,但直至2018年8月23日都未做喉镜等声带方面的检查而让原告出院。
2、原告因出院后胸闷气逼、声音嘶哑未见改善,而于2019年2月3日在A医院经喉镜检查发现声带麻痹,由此说明被告对此未引起高度重视,导致声带麻痹漏诊,贻误了治疗时机,未尽到高度特殊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
3、原告的双侧声带麻痹与此次甲状腺手术存在关联性,喉返神经损伤是甲状腺手术后较严重的并发症,喉返神经损伤后,患者通常会遗留声带麻痹。甲状腺手术中,因手术操作不当,对喉返神经的正常走行与变异不够熟悉或不够重视,以及再手术者解剖结构紊乱,局部组织粘连都易损伤喉返神经。
4、本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甲状腺手术前发音正常,无呼吸困难,且未发现糖尿病明显的并发症包括喉返神经受损的症状(声嘶、失声、呼吸不畅),此次为甲状腺的第二次手术,增加了手术的难度和喉返神经损伤的概率。
5、对此类高风险的手术,术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术中高度注意,术后应当进行针对性的观察。本案中,被告明显未尽到术后仔细观察病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和高度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24日判决,被告x大学x附属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03141.8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