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车辆抵押无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抵押车出事故谁负责
1、抵押车方责任,车辆有交强险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抵押车方责任,车辆无交强险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3、抵押车方无责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就是说,银行做为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商业车险的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我们可以发现,银行的抵押权排在了抵押车持有人的权利之前,虽然规定如此,但现实中一辆机动车的保险价值往往大于银行的贷款数额,理论上抵押车的登记车主、抵押车持有人仍有可能拿到剩余的保险金。
另外,抵押车持有人购买保险,可以将自己制定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上的概念为有权利领取保险赔偿金的人,当然这“受益人”的概念在人身险中才有规定,而车辆财产保险是不存在受益人的,如果有,也只是优先受偿人。但有一点需注意,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个规定看似简单,实际上是对我们的“抵押车”小伙伴提了一个申领保险金的要求——对抵押车必须享有保险利益。如果转押协议存在缺陷或者转押协议无效,很有可能导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抵押车持有人却对事故车辆不享有保险利益,导致最终无法领取到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