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欧洲、亚洲、非洲和大洋洲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25个,分别是: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瑞典、挪威、西班牙、卢森堡、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日本、马来西亚、摩洛哥、尼泊尔、泰国、斯威士兰、汤加、阿曼、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莱索托、不丹。
在这些君主国中,有一些是社会和技术很进步的先进国家,如欧洲的一些君主国;另外一些是震撼世界的“石油皇帝”的君主国。西班牙恢复君主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1066年,“征服者”威廉(即威廉一世,William I,1028-1087)将其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制度带到英格兰。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大会议或御前会议寻求咨询。英格兰议会就是从御前会议衍生而来,这种会议其后成为神职人员、贵族与各郡代表的组合。
在征服者威廉成为英格兰国王后,“狮心王”理查一世(Richard I,1157-1199)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理查一世死后无子嗣,“无地王”约翰(John,1166-1216)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1215年,约翰被迫签署的《大宪章》中,规定了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国王在征税权力方面的限制,以及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一些内容。这就是君主立宪制的最早起源。
1263年,亨利三世(Henry III,1207-1272)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西蒙·德·孟福尔(Simon de Montfort,6th Earl of Leicester,1208-1265)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它创立了英国议会的雏形,是英国议会的开端。
1295年,“长腿”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39-1307)为筹集战争经费与苏格兰、法国、威尔士开战,便召集议会。仿照1265年会议的作法,出席议会的除了贵族、教士外,每郡有2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市有2名市民代表,约有400多名议员出席。这次会议首度有自由民被允许参与,具备了粗浅的“国民会议”内涵,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这次议会被维多利亚时代的历史学家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1825-1901)称为“模范议会”。
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1312-1377)在位期间(1327-1377年),英格兰议会一分为二:下议院(由各郡与各自治镇代表组成)与上议院(由神职人员及贵族组成)。以后,下院权力不断扩大,到15世纪末,已有提出财政议案权和法律议案权。
在君主立宪制国家里,国王只承担礼仪性的职责,比如接待外国元首来访,参加庆典、象征性地任命首相等等,国家的真正治理权则交给首相负责,国王享清闲就行了。
至于说首相的产生,国王既不能公开任命,也不能私下内定,决定权在议会手里;在议会选举时,各个政党争相竞逐,哪个政党赢得议会多位席位,那么这个多数党的领袖就自动成为首相人选,全权负责领导内阁政府施政,即使国王不喜欢这个首相,也无权更换。
毕竟内阁政府只对议会负责,权限也是议会赋予的,跟二元君主制国家的首相只对国王负责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