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是什么意思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法律文书,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时限多长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时限是: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值得注意的是,节假日是不计算在这三日内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