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管任何人还是组织,都不能因为外嫁女已经出嫁了,就剥夺他在农村的集体各项权益,尤其是一些村委会为了本村的利益不外流,直接抹去出家以后的妇女在本村的各项权益。如果说外嫁女在原来娘家有承包的土地,那么在婆家还没有承包的土地,意思就是说是耕地,首先考虑是户口是否迁出,当然迁出之后的土地要归于村集体,但是还没有迁出的并且在婆家也没有土地,娘家村委会是不能收回原来的承包地。如果说外嫁女在婆家获得承包地,但是因为离婚了或者再嫁的话,第一任婆家的土地如果在已经落户的情况是可以继续使用承包地,但是户口迁出去了并且主动放弃了并且第二任婆家有土地就不能享受原来第一任婆家土地。外嫁一般户口迁入到婆家就可以享受村里的待遇,但是有一点很多农村土地30年不动,连自己的儿子都没有土地,那就没办法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