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公司股东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2、其他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挪用公款罪的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公款法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1、职员挪用公款法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如果使用公司的款是正常活动,不属于挪用公款,因为款本身就是法人的现金资产,法人使用现金资金属正常的经营活动与资产使用方式。
2、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只能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后者不仅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任何职员都是不得实施公款挪用行为的,否则一旦挪用的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那么该挪用行为人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如果对公司股东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