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的不同之处

2024-08-31 16:19:07

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侵犯的客体。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变态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此外,寻衅滋事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敲诈勒索罪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侵犯的对象也是区分两罪的标志之一。

法律分析

二者区别如下:

1、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

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满足变态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向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从主观上区分这两种罪名的主要标志。

2、从行为侵犯的客体上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则处于从属地位,强拿硬要的财物一般数额不大,但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却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所以《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

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和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指向虽然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所以《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因此,行为人是通过破坏社会秩序来寻求精神刺激,还是以无中生有、揭发隐私等手段索要钱财,是衡量行为构成此罪和彼罪的又一区分标准。

3、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

寻衅滋事的行为人有着明确的犯罪目的,即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因此行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经济目的,其矛头指向决不局限于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不局限于一个特定的对象,只要可以满足其精神刺激,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财物都可能成为其侵害的对象;

而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不同于寻衅滋事,其一般指向明确的被害对象,往往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的方法,从而迫不得已给付钱财,手段主要有以对被害人或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

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声誉、财物相威胁;

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等。因此,侵害对象是行为人随意产生,还是因为特定事由而产生,也是区分两罪的标志之一。

结语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前者以满足变态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而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从行为侵犯的客体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最后,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不限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或对象,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往往有明确的被害对象,并通过精神强制手段迫使其付款。因此,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侵犯的客体和对象都是区分这两种罪名的重要标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