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可以自由约定,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合同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比例或金额,可按照《民法典》一般原则执行,一般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可分为法定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特征,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或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但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购房违约金应具有补偿性质,不具惩罚性质。
法律分析
一、购房合同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
购房合同违约金规定是可以自由的约定合同当中的违约金,但是同时需要明白的是这个违约金的性质的话是不能够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二、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购房的时候所签订的违约金,它主要是一种弥补损失性质的,所以说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赔偿的话就不会过高,如果实在是过高的话,对于对方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损失,所以此时是可以要求法院介入的。
结语
购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可以自由约定的,但是违约金的性质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则可按照《民法典》及其一般原则执行。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前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后者是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特征,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或过高,可以请求法院减少或增加。购房违约金主要是弥补损失,不具有惩罚性质,如有过高情况可要求法院介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