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专款专用。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为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