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面我将针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为大家做简单介绍: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及其家属首先可以选择与该医疗机构协商解决问题,并同时要求复印封存病历等相关的材料,若双方协商成功的,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签订调解协议,对相关赔偿责任问题进行约定。其次,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通过向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反映处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根据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第五十、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最后,如果通过自行协商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均不能解决问题的,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一、出现医疗事故纠纷怎么投诉?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1、医患双方平等协商处理;
2,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
3、调解不成,或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4、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此外,医疗纠纷投诉方法依次为:
1、医院医务科电话;
2、医院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事故该怎么索赔
1、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证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卫生部的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该条规定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住院志限定为入院记录,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明确为出院记录。
根据上述规定,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材料包括除病程记录以外的其他全部材料。
2、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者要求医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制度。向法院诉讼,有时效制度,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合法的权益最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时效为两年,但医疗事故属于身体受到伤害所需的赔偿,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确定为医疗事故之日起算起。当事人千万不要在协商、调解和等待中,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医院,主治医生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第三,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第四,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