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么

2024-08-31 14:27:44

保管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合同,主要是指保管人接收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后期归还的合同。同时,如果寄存人在保管人处进行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并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也视为保管。但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约定或交易习惯不同,则不适用此规定。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是一种双重责任合同,主要涉及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品的合同。同时,如果寄存人在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并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那么这也被视为一种保管行为。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其他交易习惯,否则此规定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该内容由邹艳君律师和家和律云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