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套房产税如何征收

2024-08-31 14:24:20

一、上海首套房产税如何征收

上海房产税如何计算:

房价低于28426元房产税税率为0.4%

上海地税局:高于28426元/平米,应税税率为0.6%。

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28426元/平方米的,税率减为0.4%,超过这一价格的房产税税率为0.6%。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房产税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全市平均销售价格为14213元/平方米,全年各环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内环线以内为48032元/平方米,内外环线之间为14831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为11961元/平方米。

上海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22日表示,房产税税率减免依据以全市平均销售价格14213元/平方米为准,不会根据各环线区域的均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上海购买首套房需要交哪些税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计税价格×1%(或1.5%、3%),征收比例不同是由于房屋类型的不同,一般来说,普通住房按1%征收,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按1.5%征收,而拍卖房产按3%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房屋已经使用(自用)2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宅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契税

首套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二套房,按照3%的税率征收。

3、营业税

营业税计算方法:

普通住房:若是满2年,营业税免征;若不足2年,住房营业税=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5.56%。

非普通住房:若不满2年,营业税=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5.56%;若满2年,营业税=(售房收入-购买房屋价款)×5.56%。

4、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收标准为计税价格的0.05%,但是现阶段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6、产权登记费

产权登记费是在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房屋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如下:①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②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7、手续费

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若是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暂减半征收。

8、土地登记费

每宗交易38元。

9、测绘费

测绘费=建筑面积×1.36元/㎡。

10、评估费

评估费=评估价×0.3%~0.5%,具体多少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