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失效。
一、债务以房子抵押要怎么走程序
以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担保的,债权人与抵押人要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可以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有哪些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房地产抵押的法律作用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如果房地产权利人设定了抵押权,其所有权上就会留有瑕疵,只有通过登记制度公示之后才能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就是进行登记。
房地产抵押必须进行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是房地产抵押权创设的条件。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不能创设房地产抵押权。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人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只是移转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占有。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1)无正当理由而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不生效力;(2)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而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房地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后,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记载具有较大的效力,如果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