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工伤认定的依据

2024-08-31 14:07:07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为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那么,工伤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呢?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也必须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残疾或死亡。事故伤害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工作或收尾工作,并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的一段时间,如工作前后的一段时间,如工作时间为9:00至12)工作时间后的工作时间,但由于工作时间后18:30至18:

30,工作时间结束后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必须确定为工作时间和18:300后的工具。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必须履行自己的工作,这里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由单位或外部世界的暴力、事故等造成的。例如,当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时,有人故意报复员工,直接攻击他们的人身,导致员工受伤、残疾或死亡。

(4)患有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作原因或事故下落不明。

(6)员工在合理时间内与配偶、父母、子女在合理路线上下班时发生事故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因工作事故而发生的必须是因工作事故而发生的。因工作时间和因工作时间而发生的事故或因工作时间而发生的事故。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还应当增加非法驾驶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对非法驾驶(无证驾驶),达到交通事故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法律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情况,也应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类别。

二、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无效死亡。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指:1。因工伤死亡原因与工作无关的,视为军事救灾后的工伤。

(2)应当在48小时内死亡。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