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病住院时只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直接在医院划卡住院就可以了,出院时直接在医院完成住院费用的报销结算。若是因为特殊情况未能划卡住院时,入院后三天以内,你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入院证来市社保局办理记账专用表,出院后直接在医院完成住院费用的报销结算,若是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记账专用表,你需先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等到出院后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出院证、清单,发票报销联,复式处方原件到社保局来报销医疗费用。出院后,市内超过两个月,市外超过三个月的,不予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