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行。离婚所需材料:1、身份证: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可替代身份证。2、户口薄: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体户口另需提供加盖户籍专用章的户籍个人页(原件)页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效期内户籍证明可替代户口簿。3、结婚证:双方的结婚证(原件)遗失或损毁,请出具原登记机关或档案部门出具个人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须盖保管部门公章)。4、离婚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5、表格: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申请书(须现场申领填写、签字并盖指纹,自行打印无效)。6、相片:同底2寸近期(三个月内)免冠半身单人照片男女各2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