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提供原材料,企业审批。审批通过后,并持相应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影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2、公积金中心管理者对原材料进行审批,3日内给予回答;3、针对满足条件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创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买房税票上盖上“已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提取公积金”字样的图章;4、工作人员入录《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定个人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