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外商投资企业累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2)以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转增注册资本,即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利润分配方案给外方出资者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及其孳生的利息;
(3)以在中国境内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形式的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4)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增加注册资本。
前述情形的人民币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注册会计师在审验此类资本投入时,应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并审查上述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经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批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应向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同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资本核准件等,以询证有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对上述以人民币形式投资的汇率确定问题,若是前述
(3)、
(4)情形的,系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款项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注册资本。对前述
(1)、
(2)情形的,目前尚无统一的规定,外汇局在办理询证函回函审核时,一般参考其受理的前一工作日汇率或根据企业自行确定的汇率确定。由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应付股利等系以人民币形式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的,转为注册资本的时间不同,因汇率的变动,将影响到注册资本的验证金额,若是汇率变动及该项拟转增的人民币金额较大时,影响金额则更明显。建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有权批准的机构决定转增注册资本时,按其决定的前一个工作日的汇率确定转增注册资本的金额,并写明在会议决定中,以便于明确拟转增的人民币金额及转增的注册资本的金额,将汇率产生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外汇局在办理询证函回函审核时,则根据企业确定的汇率予以核准。当然,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则无汇率产生的差异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