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是什么呢
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是,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而标的物是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借款合同中的欠款等。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围标和串标的区别
围标和串标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定义不同。
串标,指的是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而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限制竞争的投标人的手段和行为,排除其他投标人,使某一利益相关者能够中标,从而获得利益。
2、两者的范围不同。
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2、是投标人相互串通。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3、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标的物可以用于合同的什么
合同标的物是指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体现在合同名称中。例如在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很重要,需要在合同中表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哪些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
法律分析: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被保管的物品。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李瑞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