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的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债权人向申请指定清算组是,债权人应列为申请人,需要指定清算的应列为被申请人,申请的请求应为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并进入清算程序。第二,指定清算组应当使用特别的非诉程序,法院可以通过裁定方式对清算人予以指定。第三,对该类案件,法院不仅要指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还要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关于指定清算组适用的条件,必须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现存状况必须进行清算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得“悬而未决”的债权能够真正得以实现,所以想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最后,法院可以指定组成清算组的人员包括: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的、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在作出解散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