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级伤残的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工资吗
如果工伤工资停工留薪期满的话,对于停工留薪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说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出勤对待。但条例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仅规定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并无其它规定。因此对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否继续支付工资出现了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当然应继续承担劳动者相应的损失,而劳动者无法工作,其可得利益受到了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弥补,故即便超过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显然除工伤医疗待遇外,劳动者不再享有其它待遇,故超过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标准的生活津贴,如北京、山东等地方规定中便有相应规定。
二、停工留薪期满仍不上班,进入何种法律程序
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者如果仍然不能上班,其原因往往仍然是基于病伤所致,或者即便不是病伤,但是由于某项病患所致。此时劳动者可以享受病假待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伤病休的情况下,劳动者是不需要单独请假的,但是对于病假,劳动者需要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此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病假材料,能够证明自的病休原因和病休期限。
实务中有的劳动者误认为只要到了工伤鉴定程序,用人单位就无义务支付工资,后面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费。实际上工伤鉴定程序本身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在此期间如果已经过了停工留薪期且劳动者不能上班,劳动者享有的是病假医疗期待遇而非其他待遇。而工伤鉴定程序结束后如果不符合工伤生活费的支付标准,且劳动者仍然健康受限不能劳动的,用人单位的相应工资支付义务并未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