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满三岁到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儿童)、小学到博士(包括职专、技工)都是定额扣除1000元/月/每个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或者一方全部扣除。2、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每年可扣除4800元;技能职业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可抵扣3600元。3、住房贷款利息:首套房贷款利息可参与个税抵扣,每年可扣除12000元,而且在还款期间(不超过240个月),定额扣除每月1000元,扣除人为本人或配偶。结婚前购买可选择一方扣除或各扣除50%。4、住房租金:工作城市没有房产,可以执行住房租金税前扣除。在直辖市、省会等定额扣除1500元/月。在户籍人口大于100万城市定额扣除1100元/月。在小于100万户籍人口的城市定额扣除800元/月。5、赡养老人: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赡养60岁及以上父母或者子女均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1)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每年可扣除24000元。(2)非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X,每年可扣除2000元/X*12,X代表兄弟姐妹的个数。6、大病医疗: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部分的医药费用支出,标准是每年可抵扣金额不超过有80000元,扣除人为本人或配偶。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