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具体如下:1、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