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轮士兵制度改革,将基于军衔探索构建新的士兵制度体系,分类规范军士、义务兵服役管理政策。
2、这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对士兵军衔制度作出明确。相较以往法规,明显升格出台政策。(依照1988年条例应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3、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对军士、义务兵服役管理基础性制度作出调整。
4、相关改点复杂敏感,明确由中央军委具体规范士兵军衔管理相关事项,组织在军队内部先行先试,可保证士兵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依法运行。
草案主要规定了3个方面内容:
(一)士兵军衔的性质。为有效激发士兵服役积极性,增强荣誉感尊崇感,明确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二)士兵军衔的设置。适应军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需要,分别对军士、义务兵的军衔等级、称谓作出明确。其中,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初级军士:中士、下士),义务兵军衔设上等兵、列兵两衔。
拓展资料:为规范士兵军衔管理,对军衔的军种冠名、上下级关系和标志佩带等作出明确,同时明确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委具体规定,以尽快构建完善士兵军衔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军队改革有关举措落地见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