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合同,不再需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取消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不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删除部分文件中“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相关法律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住建部)
住建部发布的新规定是:施工合同的备案被取消了。也就是说以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再需要上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但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签署的监理合同需要上交到监理局进行备案。
一、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