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明虚假病假条怎么处理员工?

2024-08-31 13:10:14

关于员工请假的法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至于企业如何行使审核批准权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只要职工病情属实且有专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及完备的就诊记录,企业当然应该审核批准病假,但当企业对于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真实性提出合理性质疑时,应赋予企业对职工病情、就诊记录等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批准或者撤销病假。

本案中,陈某主张其孕期出血、孕酮偏低,有先兆性流产症状,却没有最基本的挂号记录和病历记录,明显与常规的就医流程不符,且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孕酮是否偏低需经抽血查验,而陈某却无此检查项目,其病情存在虚假嫌疑,同时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病情,故单一的病休证明并不能成为陈某申请病假的依据。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陈某既未按制度要求提供具体的治疗诊断记录,又不积极主动向公司解释具体原因,以为法律对孕期职工提供无底限的保护,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管理的对抗,其病假不成立,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如职工病情属实,但不按规定提供就医材料或办理请假手续的,则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若职工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批准职工休假。若在企业再三督促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下,职工仗着患病恶意不予配合办理的,则企业亦可不批准休假。劳动法不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保护企业的自主用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