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是相对于在后权利而言的,就同一客体先产生的权利较之于后产生的权利,即为在先权利。
(二)维护公平竞争,排除恶意取得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上,也应坚持这一点。
(三)权利平衡原则。法律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应兼顾众多的社会利益。
(四)利益兼顾原则。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及法所保护的权利都是具有效益的。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