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外离婚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的,想提起离婚的一方可以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的,也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审判程序等通知。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公告送达。涉外离婚案件中就算被告不回国,也可以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