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虚假化解为真实离婚的解决方案

2024-08-31 12:36:30

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变,只是双方感情和协议变了。领证即意味着离婚,法律上不可撤销。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只要双方自愿离婚并按程序办理登记,即有效,不问真实意图。国家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因此,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更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离婚登记。

法律分析

假离婚变真离婚的话,原本离婚协议的内容没变,只是双方的感情和协议变了而已。离婚无所谓真假,领了证就意味着离婚,法律上不可撤销。

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据此,我们认为“自愿”才是离婚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此外,《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

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过程中,也进一步反映出了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用说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撤销离婚登记了。

结语

离婚的真假并不在于感情的变化,而是在于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协议的达成。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婚姻登记,离婚即生效且不可撤销。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离婚的效力。因此,当事人想要撤销离婚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离婚登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自由的原则也体现了国家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