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自己的财物,一般不会处罚。而毁坏他人或者公共财物,要承担责任。首先得对毁坏财物得价值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对损毁他人财物金额有异议怎么办
对损毁他人财物金额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二、寻衅滋事和故意毁财的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财物的使用价值,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罪。
(2)行为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上表现为故意破坏财物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限于毁坏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不需要。
(4)刑事责任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要点要点是什么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要点是需要确定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的金额。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被害人的财物被故意损毁的,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进行侦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