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加班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日常的人事管理中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用人单位承担两年内加班工资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仍由劳动者承担。
一、谁承担确定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一方面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负担,从而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隐形加班,怎么维权?
1、及时维权:很多劳动者是等到离职后才去维权,其实已错过了维权的时间。如果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单位拖欠加班费,要注意时效期为两年。2、平时要做个有心人,注意保留一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有考勤制度的,可复制一份自己留存。如果加班情况考勤无法反映,则应注意在实际加班时,对自己所做的工作进行记录,可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例如单位如用QQ通知你加班,请截屏保留证据讨加班费;如果是在单位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的,也请截屏,如果张贴书面加班通知的,请拍照保存等。
2、寻求法律规定的保护:虽然加班工资案件的关键在于加班时间的确定,劳动者因无法掌握单位的考勤资源,故难以对加班时间进行充分举证;若要求单位举证,则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往往得不到劳动者认可。但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知道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中就包括了工资和加班费。
3、平时应树立证据意识:采取多种手段刻意留下加班工作的相关证据,比如短信,电子邮件等。至于在立法层面,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对劳动者的保护已经基本到位了,关键是实操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证据。
三、劳动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在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