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身份的资料)
2、符合资格的照片收据(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明书时印刷)
3、流动人口处理居住登记收据(即居住登记时的收据)
4、提交居住地址.就业.就业等证明书之一: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理由申请的,证明书人必须提供(一项即可)
①工商营业执照
②劳动合同
③其他用户发行的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书有合法稳定就业的资料等。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理由申请的住所的住所,可以提供住所(租赁人必须提供住所有合同的住所有权(
②学生产证明书权证明书)(租赁人可以提供住所有者合同的住所有权证明书提供住所有权证明书)
5、去处理场所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处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处理流程
1、窗口申请(将上述相关资料带到窗口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2、受理(收到资料,受理申请)
3、审查(审查资料审查审查)
4、发行证明书(收到东莞市居住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