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强奸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我国的刑法理论还不完善,对这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法律也没有作出详尽和操作性强的规定。办案时侦查机关从侦查的角度收集和审查证据,检察机关则更多站在诉讼的角度,两者分歧在所难免。因此检警应经常采取联席会议、专题讲座、发不捕案件情况通报等形式加强强奸案件证据标准、证据认定、证据运用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磋商交流,减少分歧,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