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不到位
(二)抽逃出资
(三)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四)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五)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七)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八)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九)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
(十)其他情形。
一、公司欠钱可以找股东吗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价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为执行的标的,由此可见,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
二、公司股东的义务
1、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经营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公司,避免公司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其他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将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应当想办法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查找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等情形,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