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用人单位有权与医疗期满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程序上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或发给一个月的代通金。
同时,该条规定也隐含了这样一个意思: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第一天应当到单位报到上班,因为只有这样单位才能知道劳动者能否从事原工作、以决定是否对其调整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处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第一天务必到单位报到;否则,单位可以将此视为旷工,从而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五)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即: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