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

2024-08-31 11:51:55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40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确定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决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无期徒刑。涉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脱逃次数达到3次以上,以及脱逃后的报复行为或继续犯罪等。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对脱逃后的违法行为从严判决。

法律分析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失职的行为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涉案情节恶劣程度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押人员在脱逃后还造成了违法行为的还需要从严进行判决。

结语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判刑标准根据情节轻重而定。一般情况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包括致使10年以上刑期犯脱逃、多次脱逃、脱逃后打击报复或继续犯罪等情形。司法工作人员因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判决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