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随意殴打、追逐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损毁占用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司法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犯罪的适用法律问题,对于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行为人,可从轻处罚或不起诉。
法律分析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结语
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对于同时构成其他罪行的,将依法从重定罪处罚。然而,对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取得谅解的,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以上是对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概括和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