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过书面申请可以变更受益人。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41条又规定“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这两条规定说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能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变更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受益人的指定是什么呢
受益人指定是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当时或订立后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由被保险人行使,因此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资人指定。指定受益人时,一般应提出受益人的姓名及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确定受益人的方法。除非保险合同中订有不可变更受益人的条款,被保险人有权随时撤消原指定的受益人并指定新的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要赔偿吗
一个保险合同其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除保险人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时可以为同一人,有时则是不同的人。受益人是指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