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关卫生监督的事吗?

2024-08-31 11:03:06

是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三、法院要求鉴定的。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鉴定不分地域,各鉴定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只要有资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鉴定机构。

2、做医疗纠纷鉴定的鉴定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及该鉴定机构须有司法行政部门所许可的资质,包括鉴定所的资质和具有医疗纠纷鉴定的资质,须有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资质。

3、鉴定所的鉴定人多为法医,与医院没有隶属关系,相对来说要公正的多,但是考虑的方方面面的关系,可以考虑去外地的鉴定所,这样相对来说各方面的干扰要少。也可以进行诉前的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诉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