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政府没有强制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利,必须经过上级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国家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以及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而省级政府则负责批准其他土地的征收。被征地农民应当及时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其中补偿费用标准由相应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法律分析
农村政府不可以强制征用农民土地,具体如下:
1、农村政府没有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利,只有经过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上级政府批准后,才能征用农民土地;
2、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4)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赔偿的相关规定:
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结语
农村政府不得强制征用农民土地,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和上级政府批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大面积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征收需经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征收土地时,应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定期调整。被征地农民应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养老等权益。具体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