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同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原在军队服役致残的情况也视同工伤。
法律分析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对视同工伤规定的影响
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对视同工伤规定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随着工伤认定标准的调整和完善,视同工伤规定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可能会导致视同工伤的适用范围扩大,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责任。另一方面,工伤认定范围的缩小可能会限制视同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因此,对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需要审慎考虑,充分平衡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体系,并为视同工伤规定的制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结语
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对视同工伤规定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随着工伤认定标准的调整和完善,视同工伤规定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可能会导致视同工伤的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责任。对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需要审慎考虑,充分平衡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体系,并为视同工伤规定的制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