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申请流程:1、进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查看电子社保卡信息】。2、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查询所申领参保地是否开通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目前全国所有省(区、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均已开通统一申领服务。3、凡已开通服务的地区,可以点击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去申领”按钮,核实或录入参保地、银行账号等信息,就能完成申请。4、点击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查看详情”按钮,可以查询申请的审核结果。经核查符合申领条件的,就可以通过登记的银行账户领到失业补助或失业保险。三、定义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暂时丧失工作和劳动收入后,在等待就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四、应当指出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的;(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