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劳动合同到期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合同会自动顺延直到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雇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以及在医疗期内的员工。唯一例外是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执行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法律分析
怀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会自动顺延到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拓展延伸
怀孕期劳动合同终止规定及保护措施
怀孕期劳动合同终止规定及保护措施是指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雇主是否可以单方面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如何保护怀孕期员工的权益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在怀孕期间不能因为女性员工怀孕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同时,怀孕期员工享有特殊保护措施,如禁止从事危险工作、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时间、享受产假等。这些措施旨在保障怀孕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安心度过怀孕期,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归工作岗位。
结语
怀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会自动顺延到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怀孕期员工享有特殊保护措施,如禁止从事危险工作、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时间、享受产假等。这些措施旨在保障怀孕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安心度过怀孕期,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归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