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就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但一些公司因自身统一缴纳社保的时限为当月15号、20号等等,故此在缴纳社保日后入职的不予缴纳当月社保。
对于社保缴纳的纠纷,劳动者在寻求帮助时要明确,补缴社保事宜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投诉补缴社保应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