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可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是社保基数的20%左右,直接进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社保基数的8%,进入个人的账户。
当参保人退休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分为两个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来自于统筹基金,具体多少和当地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等参数有关。
个人养老金即个人账户积累的部分,分N个月领取。若是只领了一个月就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如果是职工参加单位的社保,则继承人可以继承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利息;如果是个人参保,就可以让继承人拿走之前交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养老保险就是属于人退休了之后可以领取的保险费用,对于这笔保险如果在缴纳的途中而参保人死亡的话,那么社保局是会一次性把已缴纳的部份全部的退还给继承者,如果是在领取了几个月之后死亡的,那么社保局就会把领取的部份减出来,把剩余的钱一次性退还给继承者。
一、单位交的养老保险可以提取吗
不可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只有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之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以提前支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退还本人或者继承人:
1、参保人员死亡的。
2、丧失我国国籍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