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军检体重标准如下:
1、男性:身高162厘米,体重50千克,标准体重为身高减去110。
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2、女性:身高158厘米,体重45千克,标准体重为身高减去110。
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千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